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名目种类繁多的公告、公示有时会令被拆迁人难以分辨、头痛不已。也有的被拆迁人对公告的性质、用途理解不准,误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暂停公告”当成了正式的征收决定公告,结果激动半天拆迁也没到,空欢喜一场。那么,征地拆迁中究竟都会有哪些公告、公示呢?它们又都是干嘛的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在2021年新年伊始给大家做一番梳理小结。
废话不多说,直接上一个表格,让大家一目了然:
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尚处于重新构建、细化规定阶段,目前所列的都是确定会出现的公告,但不排除还有其他公示、通知环节。
2020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但许多征地项目仍是2019年新法施行前报批的,故2020年的许多项目中还没有适用新的程序。2021年,无疑是农民朋友关注新程序的时间了。
二是公告出现的顺序可能并不完全与上表所列一致。譬如一般认为,征收调查登记结果的公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进行,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征收调查登记并非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这一公告也有可能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才出现。当然,被征收人有权在针对征收决定的救济中对此进行审查。
同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按说也开始得很早,但也不一定要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启动。
能够确定的是,左侧所列的公告基本上都是会出现的,这也体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范性。
三是尽管公告不可诉,但公告的内容本身即相关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却是可诉的。被征收人要及时查阅征收片区内张贴的各种公告、公示,将内容拍摄下来留存并第一时间发给律师,避免对公告视而不见从而白白浪费了权利救济的时机。
四是对于“村庄撤并”“新农村建设”“腾退”等协议搬迁项目,因并不存在任何明文的法定程序,也就无所谓一定会有的公告、公示环节,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很容易被架空。
被拆迁村民要及时关注村委会、开发商等公示的任何文件、材料,调动村民自治的能动性,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而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争取时间和空间。
征地拆迁中的这些公告、公示,你都看到了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把你经历的实际情况与我们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