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通过,配套2020版《土地管理法》的全新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可谓呼之欲出,进入了发布的倒计时。而在这一程序中,村委会及其所主导的村民自治无疑将发挥极为决定性的作用。而被征地农民若当真对补偿安置不满,也拥有同样决定性的招数能够应对。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里面的奥秘。
“未批先占”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土地违法的典型形式之一,即指有关单位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强行占地施工、拆除农民房屋等行为。对于征收耕地而言,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能仅凭此就下手铲除地上青苗,否则就违反了耕地保护的基本规定。不过,随着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施行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通过,在农户、村集体已签协议的情况下,“未批先占”是否还存在违法性呢?
行政案件的管辖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的问题。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使行政案件尽量摆脱各种不必要因素的干扰,最高院及各个地方出台了各种不同的文件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补偿是谈下来的,不是打下来的”,这句话在明律师可以重复上一万遍也不嫌烦,原因就在于很多被拆迁人总是搞不定最基础、宏观、原则性的问题,而是纠结于复议、诉讼中的各种细枝末节上(这种纠结本来就是律师要去完成的事)。协商谈判很重要,这点大家都知道了,不过究竟应当怎样去谈,这里头自然是大有学问。
经常有被拆迁人咨询我们,征收公告已经张贴出来公示,自家的房屋即将被征收,但是补偿安置方式不知道怎么选合适,似乎选哪一种都不符合咨询者的心意:选择安置房吧,听说还没建好,交房日期遥遥无期。那么,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是选择题吗,被拆迁人是否只能妥协接受?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5月11日第一批共10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集中发布,其中牵涉房屋征收拆迁的案例就有5件,达到典型案例总数的一半。在明律师特将这5件案例的发布内容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早年间,一些地方存在地方政府将拒绝配合签约搬迁的被拆迁人“官告民”诉至法院,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限期拆除。在诉讼中,拆迁方又会申请先予执行,通过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将涉案房屋很快拆除。
在征收拆迁中,特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特定的评估时点高度相关,时间一变房屋价值自然就可能跟着变。故此,《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版中明确规定,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奖励金我可给你扣了”,这可能是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听了心里最复杂的话之一。为了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就需要先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先不签约,就要被按日扣除唾手可得的奖励金,直至被彻底扣光。更有甚者,自己不签字甚至还会妨碍到邻居领奖励金,“株连”的滋味也着实不好受。那么,面对奖励金的诱惑农民朋友们又该如何抉择呢?
1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行政庭审判长王晓滨公布并介绍十起典型案例。
近日,直播间网友向在明律师提问:自己在河道边种的玉米被强制清除了,之后村里在原地又种上了高粱,这合法么?这一问题背后涉及有关河道拆违的多个注意事项。河道拆违有何特殊之处?遭遇强拆一定违法么?老百姓需要注意什么?
前阵子,云南省Y县的李先生收到了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李先生顿时迷惑了,这《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什么文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不是意味着我必须要交出土地?如果我不认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我应该怎么办?
由单位(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出资修建住房,然后分配给职工,职工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这是改革开放后在一些住房紧张的城市中解决职工住房紧张的做法。有的职工已经在此类房屋中生活了多年,有的甚至第三代人也在此房屋内出生。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此种房屋逐渐与周边日新月异的城市大环境格格不入。
为丰富律师们的文化生活,增进律师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2021年5月30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和行政人事部共同举办了“童趣六一,相约在明”主题亲子活动。
【2021/11/15日】北京在明律师到访福建、江西、湖北、浙江、山东
【2021/11/16日】在明律师到访福建、江西、江苏、浙江
【2021/11/17日】在明律师到访福建、江西、江苏、浙江、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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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冯振兴律师到访浙江绍兴
2021年11月北京在明律师行程安排:浙江、福建、广东、江西、江苏、广州,上海,河南、河北、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湖北、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