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管辖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的问题。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使行政案件尽量摆脱各种不必要因素的干扰,最高院及各个地方出台了各种不同的文件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这其中,包括由某个法院统一受理某区域所有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也包括由A法院管辖本应由B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B法院管辖本应由A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交叉管辖。本案,就让我们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姜卫星律师如何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获取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的胜诉裁判。
首先,我国共有四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各级的各个法院都有其地域辖区。由此便产生了某一案件应当由哪一级别法院及哪一地域的法院管辖的问题。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就级别管辖而言,征地拆迁权利救济中最常碰到的就是对县、县级市的政府或者县一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案件。被拆迁人希望寻求市中院进行一审。
但需要指出的是,2021年最高法发布《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实践中起诉区县政府的案件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被拆迁人若在立案过程中遇到麻烦,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稳妥、准确地确定被告,避免案件因立不上案而卡壳。
另外,各个地方还有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以本案为例,委托人魏先生因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在本所姜卫星律师的代理下,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案件由原中级法院立案受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若干规定》认可了律师的意见,因为该规定中虽然规定了行政案件一审应当由省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给原管辖法院之外的法院受理,但是也规定了起诉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的除外。
故此,魏先生既然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则原管辖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2021年3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市中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指令市中院对魏先生的起诉重新进行审查。委托人的合法诉权得到了初步维护。(傅启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