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常见违法行为:所涉项目明显不属于棚户区改造性质
首先,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不应适用这一名义,当然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外。
实践中,许多地方人为肆意扩大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将城边村、城郊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独幢二层小楼纳入棚改范围,这显然是行政目的不当的错误做法。肆意混搭、乱用征收程序的做法,更可能涉嫌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架空,是一种并不鲜见的征收违法行为。
其次,一些地方存在将新房当作棚户区予以改造的做法。需要强调的是,房龄在20-30年这一阶段的很多楼房尤其是简易楼、筒子楼之外的单元楼,根本不存在“棚户”这一概念所涉及的任何情形,消防、房屋质量并不存在严重隐患问题。对它们实施棚改,显然是打错了算盘。决不是说地方规定了20年以上,就理解为只要房龄超过20年就可以被棚改。对这类“被棚改”乱象,被征收人可通过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来进行救济。若错过了这一救济期限,在诉征收补偿决定时仍可以将其作为理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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