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常见违法行为: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严重“前滞”
“前滞”这个词是在明拆迁律师生造出来的,与“滞后”语义相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虽明文规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实践中,许多此类项目却因长期延宕而迟迟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待到三五年甚至七八年后作出补偿决定时,当地的房屋价格已是大幅跃升,补偿决定却仍然固守多年前“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时点作出,这无疑是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公的。而这种长期拖延的形成,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其责任。“久拖不决(征收补偿决定)”期间的房屋价格上涨,理应由对征收项目负有实施职权的政府一方“买单”。
对于此种情形,被征收人可及时起诉征收补偿决定,明确提出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实际作出补偿决定时点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标准,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这样做才符合“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实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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