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征地拆迁遇到违法拆迁案件屡见报端,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虽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背道而驰,但因利益驱动,短期内也无法完全禁止。怎么办才好?律师建议:不要做无谓的牺牲,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即可!那么,录音、录像、拍照取证这些事儿真的那么简单么?被征收人又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呢?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不敢作为,因此报警的效果不是很明显。甚至政府拆迁时,就已经把警察带到了现场维持秩序。那么被征收人的自行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为当我们向司法部门提起法律救济,维护正当权益时,必须遵循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其中的“以事实为依据”就要求被征收人需要配合律师做好取证工作。
因此取证在诉讼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关于如何取证,在智能手机等数码产品如此普及的今天,这已经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了。一部手机就可以搞定一切了。通过手机对拆迁现场和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并通过网络进行分享和传播,取证可以说十分便捷。但取证取什么?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怎么取才是有效的证据?这些才是关键性问题,否则手机里录得再多都是徒劳。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维权过程中的取证工作。
拍照、录像:拆迁前后要完整记录
照片和录像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作为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遇到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及时地将拆迁画面记录下来,作为指控征收主体违法的强有力证据。那么,需要拍摄的画面有哪些呢?
第一,拆迁主体,也就是谁把我们的房子拆除了。遭到拆迁,首先要对现场车辆、制服人员、指挥人员、领导干部等进行拍摄,因为上述人员正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最佳“代言”。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是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保安、政府的工作人员,拍到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有可能会当庭要求被征收人来指认。当然,在使用手机进行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在混乱的拆迁现场保护好证据和自身安全,在离开拆迁现场后,及时把手机、相机里的证据转移出来。或是及时发布到网上,这样即使手机被当场砸坏或意外灭失,照片、视频也能最终得以留存。
第二,家中物品及房屋现状,这个往往是被征收人容易忽略的。因为拆迁往往来的十分突然,家中物品来不及取证,而平时又很少有人会留心去记录房屋实际状况,都是拆迁来了才意识到自己落下了这一步。在实际案件中,往往在律师的帮助维权下,征收方的违法行为都能得到确认,但是却由于委托人没有取好证据而无法得到家中物品损失的赔偿,这样对于被征收人是不利的。在明律师建议大家收到房屋拆迁或征收的通知、公告后,需要第一时间对自己的房屋、居家物品等进行完整拍摄,重要物品提前记录,进行防范。被拆迁后,对房屋拆后状态进行拍照,对物品具体损坏情况进行拍照,方便日后确认具体的财产损失。
第三,报警过程。前文已经明确了,遇到拆迁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即便警察不真正阻止拆迁,被拆迁人首先要做的还是报警,并将通话过程、出警情况等等当成证据保留下来。比如警方说“你们这里纳入拆迁范围了,是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那么这些表态是十分重要的。在难以确定拆迁主体的情况下选择“曲线救国”——先起诉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征收不作为,通过这一诉讼获取拆迁系政府所为的证据,再起诉拆迁行为违法,这是征收维权实践中的标准、通行做法。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在不妨碍出警民警执法的前提下,公民是有权对其接处警过程用手机进行拍摄的,这也为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用手机等较为简陋的设备进行拍摄时往往“哆嗦”得厉害,拍出来的画面不是来回颠倒方位、抖动严重,就是模糊不清、没有正脸。这种视频到了法庭上究竟能有多大的证明效力无疑是存疑的。故广大被征收人适当练习一下拍摄技巧实属必要,否则拍了也可能难以实现其证明目的。
录音:细节明确,保持连贯性
录音同样是重要的视听资料之一。由于录音取证较为隐蔽,相对拍摄视频来说更容易实现,被征收人只需要在兜里装个录音笔、手机等设备,就可以将对方的话全部录制下来。因此在拆迁前后,被广泛采用。但一份有效的录音证据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指明对方的姓名及身份。一份录音,如果连对话双方的身份信息都不明确,怎么能证明这些话是谁说的呢?因此在录音的开始,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您好,我是XXX,您是XX部门的XX吗?”这短短一句话已经将我们需要的信息包含进去,并且,姓名指的是对方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能是外号或者其他笔名、别名。
第二,注意录音的明确细节。如时间、地点,征收方所承诺的补偿方式、标准等具体细节一定要提出,越具体越好。尤其是对方提出的口头承诺,录音是最好的证明,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第三,录音的手段必须合法。不是什么录音都可以在法庭中出示被当做证据的,但是许多被征收人并不懂法,因此有的录音就被判定为无效了。判断合法性需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以窃听方式或非法胁迫被采集者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证据,从法律上来讲都是无效的。
第四,录音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性、连贯性、原始性,不能进行二次修改剪辑。音质要清晰,音效表达完整,关键信息不可断续。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提供的音视频文件都是零碎的一段一段的,很难将其中的信息连续解读出来。相比之下那些相对连贯、持续的音视频往往更能说明重要的案件事实。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被征收人由于在与政府及开发商的博弈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证据的收集和策略的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遇到征地拆迁,除了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找到集专业、经验和口碑于一身的征收维权律师代理维权事宜外,也要积极取证,并在第一时间将其以各种合理的方式发送给律师进行分析,再适时加以运用。事实证明,证据往往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庭审时突然提供视听证据,让被告措手不及。可见,有证据,还需要会利用。而对证据收集中技巧、细节的不断学习、提升,是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权路上永恒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