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土地征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也出现了诸多乱象,不同程度的侵害着被征收的农民朋友的补偿利益,损害民生建设。针对此,对于涉及到切身利益的被征收人,就很有必要知道在征收拆迁中,到底是哪些“乱象”损害了自己的补偿利益。据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告诉你,这样征收集体土地是违法的。遇到以下的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早进行法律救济维权。
一、征收储备土地
所谓储备土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储备的土地要经过招拍挂等程序,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所以,不能随意被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储备复耕种。
因此,把集体土地征收后作为储备用地闲置的话,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
二、征收主体不明确
实践中,常会遇到村委会、村集体或者乡政府等人员单位对土地进行征收。等发生土地的纠纷矛盾时,村委会等就会以自己不是担责主体推脱责任。这时候,受损害的被征收人就完全不知道该找谁来赔偿或者补偿自己的损失了。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对于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还在于土地征收主体的错误导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由此可知,实施土地的征收至少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所谓的村委会、乡政府等是没有权力进行土地的征收的。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没有政府的征地批文的话,是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三、以租代征
很多农民可能遭遇过这样的情况:就是快要临近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或者是为了修建公共设施等等,需要租用农民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也有基层政府直接租赁、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等等的现象。
这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从事实角度来说,“以租代征”对征收拆迁方来说是一本万利的事情。而对被征收的农民来说,会导致农民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可以据此大幅度降低对农民朋友进行补偿安置的成本。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款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规定:
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因此,在明拆迁律师要告诉各位被征收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给予足额补偿,绝对不允许以租代征的违法占地行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进行法律维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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