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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遭拆迁,确认违法后因何不予赔偿?

摘要:导读:征收维护合法权益领域中,很多问题都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申请行政赔偿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
无证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遭拆迁,确认违法后因何不予赔偿?

导读:征收维权领域中,很多问题都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申请行政赔偿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


【基本案情:无证房屋面临棚户区改造】


广东省韶关市的吕先生上个世纪90年代在当地修建了一处房屋用于居住,由于村镇相互推诿扯皮,房屋的相关证件一直未能办理,此后也没有行政机关对吕先生的房屋进行调查、罚款等监管行为,这样一拖就是将近三十年,房屋的证件问题遗留到了现在。


2018年7月,吕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由于政府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按照政府的标准进行补偿吕先生领取货币后将无法买到住房,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因此他一直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


同年9月,吕先生的房屋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街道办和执法局强制拆除,在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未果后,吕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并最终委托在明律师作为其征收过程中处理纠纷等专项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律师办案:只确认违法但不予赔偿?】


接到吕先生的案件后,李顺华律师团队首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了涉案棚改项目的有关批准及规划文件,同时以街道办、执法局为被告起诉其拆迁行为违法。


庭审中,李顺华律师团队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及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在经过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后,且当事人既不诉讼又不复议的,行政机关才能在依法公告后拆除房屋。而本案的被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直接将吕先生的房屋拆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吕先生的救济权利。


经过激烈的法庭交锋,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执法局的拆迁行为违法,被告并未提起上诉。在该判决生效后,李顺华律师团队随即指导吕先生向街道办、执法局申请国家赔偿,但均未得到答复。


无证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遭拆迁,确认违法后因何不予赔偿?


为此,吕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街道办、执法局赔偿相应损失。但一审法院以吕先生的房屋并非合法房屋为由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将本案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首先,一审法院以确认拆迁违法的判决为依据认定涉案房屋合法性缺乏事实依据。因为确认拆迁违法判决仅认定涉案房屋为“未经登记的建筑”,而并未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且目前并无任何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作出过合法性认定或房屋建设时间的认定,房屋合法性认定系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在未经有权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合法性作出认定前僭越行政权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其次,被告提交的航拍图明显能够看出涉案房屋的建设时间不晚于1998年,被告以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主张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说法:行政赔偿案件需排除外界干扰】


许多地方法院迫于地方政府政策压力,很难对拆迁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判决,这更导致许多地方政府目中无法、悍然违法。面对地方政府明显违法的拆迁行为,地方的法院很多时候也很为难,一方面有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不便对明显违法的行为枉法进行裁判。因此他们往往采取“折中”的办法,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被征收人对“确认拆迁违法”和“判令赔偿”的案件分别立案,首先对拆迁案件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然后对涉及案件实质问题的赔偿案件作出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判决。因为赔偿案件往往举证困难,而在赔偿数额方面法官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法院既规避了“枉法裁判”,又缓解了“政策压力”。


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地方法院热衷于“折中”处理的思路,我们首先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律师提前介入会为案件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操作空间,如果是房屋被拆再委托律师会失去很多维权时机。其次就是尽量利用当地的集中或者异地管辖规定,选择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小的法院受理案件,不求偏袒只求公正。最后就是充分利用上诉权利,争取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争取更多公平公正的维权机会。李顺华律师团队也与广大被征收人一起期盼着司法公正真正到来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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