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截至9月底,我市已完成征收拆迁 65041户,拆迁面积1657万平方米,拆迁的力度、规模和速度再创历史新高。各区的房屋征收都有突破性的进展……类似的报道,说的并不是普通的拆迁,而是在全国各地大力蓬勃开展的“棚户区改造”拆迁。狂飙激浪般“棚改”的背后,许多被征收人也会心存困惑:自己的房屋并非“棚子+门窗”的糟糕情形,怎么也就被纳入到棚改的范围中了呢?无疑,“被棚改”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究竟是不是“棚户”呢?如果不是而遭遇“被棚改”,其补偿标准、数额自然会较一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较大差距,被征收人是受益还是受害就犹未可知了。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也就是说,棚户区本身并非一个严格定义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归纳、总结出来的事实概念。这也就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滥用埋下了伏笔。
关于棚户区改造这件事,我们可以找到3份文件作为政策依据,分别是2009、2013和2014年发布的。本文重点介绍最早的那个,事实上后发的主要是为了推进工作、加大力度,内容变化并不明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据此,有人给“棚户区”做了这样的一个描述:一是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就是棚户区。
至此,究竟什么样的房屋可以算作“棚户”,什么样的不算,大家都可以有一个虽不准确,但八九不离十的差不多的评判依据了。然而在实践中,却有很多上世纪80年代甚至更晚几年建立起来的楼房被划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这就实在有些令人啼笑皆非了。不是“棚户”却“被棚户”,目的简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么一划入,能省不少补偿成本啊。
那么,面临如此窘境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偏低的补偿数额还有提升的希望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提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其一,一定要明确一点,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进行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严格走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因此,棚改绝不是什么如腾退一般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征收项目中的一类。
其二,上述3份文件均明文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补偿方式。实践中“一刀切”的单一化补偿方式的存在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精神的,被征收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其三,棚户区改造拆迁禁止拆迁强迁。如前所述,590号令在这里是完全适用的,虽然棚改项目多有“快速行政审批通道”等一系列政策助力措施,但所有这些政策层面的东西都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若要对被征收人的“棚户”实施拆迁,政府必须先下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是“棚子”就随便推、拆的情形,是严重违法的。
其四,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而被硬塞进这个“筐”里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考虑联合起来,起诉征收决定,看看能不能将其予以撤销,从而釜底抽薪将整个项目搞掉。就实践而言,撤销征收决定的难度虽然很大,但绝非完全不可能。而且,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被激发出来,对被征收人而言有益无害。
当然,如果您的房屋确实属于“外面小雨屋里中雨”的危旧房、棚户房,那么“拆一还一”原则下的征收补偿还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毕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初衷、动机是值得肯定、称赞的,只要不是“被棚户”,被征收人也应当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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