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2019年4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公布,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无疑将为征收维权领域带来影响,广大被征收人要对此予以足够重视。本文,由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就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大家进行重点解读。
变化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新《条例》调整了适用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同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调义务主体的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进一步将政府信息的概念,明确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强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同时将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新条例将这部分信息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事项,交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不再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变化二:扩大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新《条例》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重要调整。首先,将法定公开内容明确为履职依据、机构信息、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处罚/强制、预算/决算、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三类重大民生信息、公务员招考录用和其他法定信息等15类。其次,现行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主动公开的信息继续保留。
变化三: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新《条例》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确立了若干不予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类: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6.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其中1、2属于绝对不予公开范围。3、4、5、6属于相对不予公开范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予以公开。
变化四:信息公开期限变更为20个工作日
新《条例》规定,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延长答复期限无疑会对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进程产生影响,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要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一道充分考虑相关行政决定的剩余救济期限,避免受到信息公开答复延时的影响。
变化五: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在实践中,“三需要”是一个内涵外延都不特定的法律概念,非常容易被滥用或者误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非常容易引发争议。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也体现了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的宗旨。
变化六: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
新《条例》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程序、补正申请程序、申请时间起算、征求意见程序、答复程序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此外,新《条例》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方式法定化、规范化,明确了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含政府信息不存在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不予处理等5种法定处理决定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况。还明确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变化七:规范重复、大量申请等不当行使申请权行为
新《条例》还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少数申请人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在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基于种种原因向行政机关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显超出了合理边界。在明律师在此提示,新《条例》施行后,申请信息公开要在律师指导下科学、合理申请,不要试图以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行政机关施以压力。当然,究竟这一新规将对征收维权中的全面申请产生怎样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新《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而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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