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知大家发现没有,几乎每过一段时间,坊间就会流传名为“中纪委发声:明令禁止强征拆迁”的文章,似乎中纪委对于征地拆迁的发文从来都没有间断过。事实上,此类文章中所述的内容,是2011年3月的“旧闻”了,而绝非什么重磅新闻。但是,从其重要性角度而言,这份文件确是除590号令之外被征收人最需要认真琢磨、研读的文件之一。那么,中纪委、监察部在这份文件中究竟说了些什么?又会对广大被征收人今天的维权有何帮助呢?
在明拆迁律师首先告诉大家,这份文件的全称是《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其核心亮点就在于,将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即“征地”)和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即“拆迁”)在一份文件中进行了区分加融合的全面规定。故此,无论你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只要面临征收拆迁,那么这份《通知》就是你必须要读懂弄通的重要文件,也是保障你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通知》一共分为5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分量极重的内容值得被征收人关注,现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告诉你,590号令主要规定了啥?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这段话翻译成“人话”就是:590号令的核心规定是,在国有土地上取消了行政拆迁,改为了人民法院拆迁;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不允许“拆了再说”;对于断水、断电、断气、断路、打砸破坏、株连式拆迁等各种逼迁动作予以禁止;明确城市房屋征收要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标准作出的评估结论为依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且明确房屋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所谓“商业拆迁”;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牵涉个人重大利益的事项不服,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的签字而选择依法维权。
我们可以看到,寥寥几句话,城市房屋征收中的主要矛盾问题,基本上全都涵盖进去了。
第二部分告诉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该怎么做?
“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补偿的大原则、大标准)
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对应“先补偿,后搬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明确宅基地上房屋要给予相对独立的征收补偿,不再以“地上附着物”名义进行补偿)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这里面最关键的就是最后一句话:590号令的规定精神,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仍旧适用。前面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强调的点,绝大部分同样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也就是说,农村绝不是征收中的法外之地或法律低地,农村村民的合法补偿权益与城市居民是同等予以保障的。
第三部分告诉你:信息公开与监督查处工作要落实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如城市中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农村中的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等),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
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这里面主要强调了两方面问题,一是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前提就是落实信息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及畅通反映意见、提出异议的渠道。实践中出现的村民对征收事项一无所知、从未见过任何公告就被要求签协议走人的现象,明显是违反《通知》的上述精神的。二是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各自的监督、查处工作。上述两点,均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点途径,需要特别加以关注。
第四部分告诉你:典型违法行为要严查严办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涉及的违法征收、拆迁行为。一旦遇上了,就要及时取证,坚决维权,决不在这类问题上姑息纵容、随意放弃权利。
其一,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其二,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其三,重点查处590号令施行后仍然实施的行政拆迁等问题;
其四,对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里的“违规”二字非常重要。对于逼迁、拆迁等非法行为侵害被征收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是必须“参与”的,即应当及时出警进行制止并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即公安机关在征收中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
其五,对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或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依法严查。
第五部分则告诉我们在征收维权中媒体舆情的重要性,这也是被征收人需要适当了解并在有需要时加以运用的一点。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份《通知》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可以帮助被征收人提早认识到征收诸环节中可能面临的主要矛盾、纠纷,其对问题的点抓得是很准的,即使在实践中很多事情并未做到“令行禁止”,但其参考意义仍然十分重大。从长远看,《通知》的一些内容直接被引入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未来可能会以法律的层级的加以明确。而这,也是广大被征收人可以期待的一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