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外嫁女”这一概念,长期作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约定俗成使用的习惯性称谓,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严格界定,也就没有法律法规对于其获取征收补偿资格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多地区通过认定所谓“已嫁外村未迁出户籍人员”或“外嫁女”的身份来不合理地剥夺部分女性的征收补偿资格。那么,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呢?户籍所在地是否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吕静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首先需要与广大被征收人明确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而如果某些地区在安置补偿方案中一刀切地写明“外嫁女不享受安置”等内容,那么上述安置补偿方案则明显剥夺了妇女正当安置补偿权利,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如果征收安置部门仅仅依据上述违法规定,拒绝进行安置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要求政府征收部门履行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同时附带审查该安置补偿方案,要求法院责令政府删除违法内容。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外嫁女都有安置补偿资格呢?答案是:并不准确,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需要根据一条基本准则与五项参考因素进行综合性判定。
首先,判断此问题的基本准则与核心便是,是否需要保障外嫁女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下的基本居住权。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不仅是从数量上对于农民宅基地与房屋数量进行限定,同时也是通过授予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权利来保障广大农村群众户有所居,而集体土地征收中村民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便是上述居住权的合理延伸。
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其核心就在于,是否需要对其居住权进行合理保护。换言之,如果征收行为对其基本居住权益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则行政机关理应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而另一方面,如果外嫁女长期居住于其他乡村或者城镇,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即使其户籍未依法变动,其基本居住权益也未因征收行为遭受损失,便缺乏获得补偿的正当利益。
而具体的征收实务之中,有下列5大要素需要认真审查:
1.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是各要素中首先考量的部分,是参考其他要素的基础。“外嫁女”如希望获得安置补偿,则其户籍所在地在安置补偿方案作出时,应该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因外出求学而将户籍暂时迁至就读高校等特殊情形除外。
2.实际居住生活地。既然安置补偿是要对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进行保障,那么“外嫁女”在补偿方案作出时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居住同样是需要参考的核心要素。但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村女性而言则不应刻板审查这一要素;
3.生活保障。“外嫁女”如果通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与保障,那么也理应对此事实予以考虑;
4.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待遇。主要指“外嫁女”是否依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如选举权等村民权利,履行义务劳动等村民义务,村民代表会议是否认可其集体成员资格等。
5.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出嫁后已经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待遇,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则不应被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获得安置补偿资格。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吕静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外嫁女”问题,不仅涉及对于我国征收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同时也应考虑各地不同的安置补偿方案与村规民约、地方风俗。总体而言,“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补偿,是一个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动态评价,综合考量后才能得出答案的问题。
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女性村民能否获取补偿安置绝非“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甚至几个村民代表就能直接决定的,所谓的“村规民俗”更不能逾越国家的法律和男女平等原则。
广大被征收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应积极证明“外嫁女”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切实联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外嫁女”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这是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国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在必要时,广大被征收人可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以更加高效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邵一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