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面积和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在腾退范围内,依据被腾退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等予以认定。
第十条 对于被腾退人无法提供宅基地有效腾退面积证明材料的,须按相关审核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
本方案所称的安置人口,是指在腾退公告发布时,被腾退人及其户口在本址的共居直系亲属,且包括户口不在本址的直系亲属(服刑人员、服役军人、上学子女、未申报户口的新生儿)以及其他应予安置的人员。经认定的安置人口,应在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登记,同一人作为安置人口只能认定一次。在腾退公告发布前身故但未注销户口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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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置与补偿
第十二条安置房地址及性质
安置房为唐家岭地区两园之间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按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安置房选房顺序以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向现场指挥部移交被腾退房屋的,原选定安置房作废。
第十三条 腾退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采取面积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腾退人选择。
(一)面积置换方式
1、置换,即按原有效腾退面积1:1为基础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被腾退人存在实际住房困难的,经相关审批程序审核后,原则上可适当增购安置房面积,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有效腾退面积1:1置换外的部分按均价13000元/平方米购买。
2、对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由腾退人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由于赠予、继承、离婚、分家、法院判决或其他原因对原有效腾退面积分割析产的,原则上仍按一院对待。
3、被腾退人所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腾退人合法有效腾退面积的部分,按照50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4、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
(1)周转费:选择腾退面积置换方式,按所置换安置房户型计算周转费,标准为一居室5500元/月/套、二居室6500元/月/套、三居室7500元/月/套。
选择安置房现房的被腾退人,周转费从双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按3个月周转期计算。
选择安置房期房的被腾退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周转费从双方签约之日起,按36个月周转期计算。在奖励期之外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实际周转期计算。
(2)空、有、电移机费: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3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次。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合法有效的腾退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1500元/平方米。
(5)装修补助费:选择安置房现房的被腾退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1000元/平方米。
(6)综合补助费:按户给予综合补助费20万元。
(7)工程配合费:按户给予工程配合费30万元。
(8)提前搬家费:按户给予提前搬家费5000元。(9)奖励
本项目奖励期内按时间设置阶梯异地安置奖励费。异地安置奖励费以原有效腾退面积为计算基础。(详见附表)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放弃腾退面积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腾退人合法有效腾退面积给予50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另外再按照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补助费发放标准
(1)周转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均按其合法有效腾退面积可置换的二居室安置房套数计算周转费周转费按6个月周转期计算,一次性付清。
(2)空、有、电移机费: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3)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合法有效的腾退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1500元/平方米。
(5)综合补助费:按户给予综合补助费20万元。(6)工程配合费:按户给予工程配合费30万元。(7)提前搬家费:按户给予提前搬家费5000元。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腾退双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被腾退房屋后,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上述补偿、补助等款项。各项补偿款抵扣全部安置房购房款后仍有剩余的部分,由实施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腾退人发放;腾退补偿款不足抵扣全部安置房购房款的需补交购房款,由被腾退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存入实施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腾退公告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自腾退奖励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可向项目现场指挥部申请调解,腾退调解期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未申请调解且不配合搬迁腾退工作的,由西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本方案及相关规定对被腾退人帮助腾退。
第十六条 被腾退人家庭对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面提出异议的,自协议签订日期起六个月内未通过法定程序对协议提出暂停执行的,六个月后协议开始执行;无书面提出异议的,参照本方案第十四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