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的房屋是政府机构在进行城市道路基本建设和别的公共设施工程项目时,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所修建的房屋。而安置房的安置的对象是城镇居民被拆迁户和征拆迁房子的农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拆迁公司的房屋是对被拆迁人进行的安置补偿,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拆迁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
拆迁公司的房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因重特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修建的配套商品楼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楼;另一种是因房产开发等各种因素而动拆迁,拆迁公司借助别的途径安置或帮助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楼。
但是,拆迁公司的房屋和商品房还是不太一样的。主体区别:(1)房屋价格不一样。拆迁公司的房屋是政府机构出钱在当地修建的房子,而商品房是开发商在拍卖所得的地块上修建的房子,投入的资金成本大,因此价格要比商品房低;(2)房屋交易时间不一样。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商品房不会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直接在市场上买卖交易,但拆迁公司的房屋一般是五年以上才能上市交易的;(3)房屋产权不一样,拆迁公司的房屋是不完全产权房,即它具有完全的房屋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楼是这两个都有的,有完全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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