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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中选择了安置房,要承担哪些风险?

摘要: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方式各有各的优劣,被拆迁人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去选择补偿安置房方式,那么选择了要安置房,被拆迁人要承担哪些风险呢?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中选择了安置房,要承担哪些风险?

  1、超过安置房交付期限的风险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大部分是约定2-3年内可以交付安置房。如果安置房迟迟不予兑现,不能按照补偿协议的期限交房,这是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那么当被拆迁人未在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增加临时安置费,若对方无法完成安置房的交付,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货币补偿。

  2、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风险

  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拿到了安置房,但被拆迁人未能取得房产权证,也就相当于未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安置房的房产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至关重要。

  面对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应当找到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究竟是房管部门所要求的行政审批手续不满足,还是因为开发商怠于办理房产证。下一步应当根据不同的原因找出承担责任的主体,行政审批手续的问题和开发商的问题由不同的主体来承担责任,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赔偿责任。

  3、安置房有质量问题的风险

  如果被拆迁人在拿到安置房后,发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相差甚远。比如管道渗漏、墙皮脱落、门窗破碎、墙体开裂、天花板漏水、等质量问题。

  这个时候,发现安置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是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较大的,可以拒绝接收安置房并要求拆迁方提供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发现安置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接收安置房,当然也可选择要求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发现安置房有轻微质量缺陷的,可以要求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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