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未分到承包地该怎么办?】
咨询中一些当事人表示,自己因外出务工、外嫁他村等原因未在家,对村集体当年发包土地并不知情,结果未能承包上土地。这种情况下,自己能和有承包地的村民取得完全等同的征地补偿吗?
事实上,法律从未规定村集体有义务保障每户村民都能承包上一块土地。“地少人多”是我们的国情,本着耕地、林地、草地等能够有效耕作种植的需要,地块显然不宜划得过小过散,保证户户都有承包地是不现实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20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该承包方案;
4.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还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这种模式下的土地承包保障的是大多数农户的权益,但并不能覆盖到每一户。倘若村民因故未参与村民会议、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甚至因外出务工、外嫁他村而使村集体未能联系上,那么就有可能错过土地承包。
村集体的通知、公告一般以在公告栏张贴为公开形式,近年来对外出务工的村民政策上也鼓励通过微信群等网络途径予以告知。但在90年代的上一轮土地承包中,这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当遇到征地拆迁时,有地的和没地的在补偿上自然不会等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等都会体现出区别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也就是说,历史上因故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可依法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等提出申请,要求其进行处理。
若出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的情形,农民还是有可能取得通过依法开垦、依法收回交回等途径增加的承包地的。
【要点二:自家的承包地被村里强行分给其他人,合法吗?】
当然不合法。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稳定并长久不变”。咨询中一些农民朋友提及自己因离婚、丧偶、外嫁等原因被剥夺承包地,都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农民外出务工、求学不在家,可不是其他村民或者村集体打人家承包地主意的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分别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可做适当调整,但也必须经过村民(成员)自治程序。
那么村集体如若无视法律规定,强行以村民外出务工、求学,进城落户,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收回、调整其承包地,又会面临怎样的惩处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剥夺、侵害女性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农民有权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以村集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
【要点三:将自家承包地交给他人代耕,需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咨询中,一些农民提出自己多年前因外出务工而将自家承包的几亩几分土地托付给了同村村民代为耕种,多年后遇到征拆就与该村民发生了纠纷。
事实上,这种代耕行为本质上是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流转双方应当及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及流转收益的归属。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但无论如何,土地承包权人基于其土地承包权合同所应当享有的征地补偿安置权益,是不因其土地经营权流转而被剥夺的。若代耕的农户主张其应当享有耕作土地的承包权,则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通过乡镇街道协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等途径救济。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无论自家的承包地是几亩地还是几分地,都不可因其面积较小、产值不高而轻易放松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关注。在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改革背景下,征收拆迁一旦到来,承包地所对应的补偿利益可能因频繁、多次流转而面临许多争议。作为承包权人的农户当然不可对此掉以轻心,而是要在纠纷产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寻求村集体、村委会、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的介入,争取尽早确定相关的利益归属。
像咨询中一些朋友那样拖上个十年八年,很多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可能被耽误得难以解决,承包权人因成本考虑而吃哑巴亏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这显然不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想要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