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的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由国务院批准:
(1)征收基本农田或者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的。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3)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也就是说,征用土地超过70公顷的,无论是哪种类型的,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包括除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也包括35公顷以下的土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其总和超过70公顷。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
其次,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应当报国务院备案。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和土地征收计划,分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三个规划获批后,各省对土地管理仍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最后,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也是我国当前土地审批中最主要的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各个相关的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的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进而达到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作用。而建设用地又主要来自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顾名思义,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将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一项审批活动。
以上是土地征收时可以进行审批的部门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