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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安置协议,补偿就不能提高了吗?

摘要:作为被征收方的公民或者企业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就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缺乏平等话语权,在很多场景下,被征收方对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协议签订后才如梦方醒,发现口头承诺只不过是托词而已!
签了安置协议,补偿就不能提高了吗?

作为被征收方的公民或者企业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就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缺乏平等话语权,在很多场景下,被征收方对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协议签订后才如梦方醒,发现口头承诺只不过是托词而已!

那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补偿是否还能再提高呢?

所谓补偿安置协议是指在土地(及其地上物)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征收对象如何进行补偿而签订的协议,旨在明确两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所签订协议称为“补偿协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了要求,实践操作中,签约率往往能够对征收与否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签约率不够,很有可能就不能够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故征收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倾向于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完成征收。

征收方手握大权,又愿意协议征收,故其极力促成协议签订的方式也就五花八门,胡萝卜加大棒、半威胁半承诺、虚虚实实、待定处理等等各样闹剧也就一出出上演,甚至不乏断水、断电、断气、阻断交通乃至暴力逼签的手段,在此情境下,无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应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确定协议的效力,协议效力一般区分为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几种,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那么该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如协议效力待定,那么要看其所附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是否达成,不能达成,则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其次,明确协议是否属于以下无效的情形:

(1)签订协议的征收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能不含包已经取得授权或委托的情形);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4)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

(5)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

(6)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

(7)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协议。

再次,确定协议是否属于以下可撤销情形:

(1)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协议;

(2)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

(3)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

撤销协议存在期限限制,需要多加注意。

再者,需要进一步判断,协议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协议,待定原因处于何种状态。

最后,否定协议效力并非易事,需要足够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因此,被征收方作为弱势一方,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保留好相关证据,才能有利于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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