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拆迁是由征收方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选择出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今天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对于相关政策给大家解读一下。
1、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是由被拆迁人和征收方共同选择的,通常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征收方绕过了这一环节,直接开展实地勘察的工作,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来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的被拆迁人中有不少因为征收方和评估机构“穿一条裤子”,选择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从而吃了大亏的委托人,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2、评估方式很重要
众所周知,拆迁补偿的多与少与房屋价值的评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个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极有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的补偿有很大的差异。我国现在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房屋评估机构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的情况以及当地房地产的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分析之后,选择其中一种或是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如果评估机构执意只选择一种且是对被拆迁人不利的评估方法评估房屋价值,那么很有可能是有问题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提出来了,避免自家遭受损失。
3、评估时间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但是实际上很多拆迁工程会持续好几年,而评估工作也是在发布公告前开展的,此时的市场价已经远高于评估时的市场价,这样子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极其的不公平,也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被拆迁人遇到这类事情一定要先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不要自行签署任何协议。
4、评估报告应有签名盖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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