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21]第532、533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一)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浦冠路西侧红线、南至规划江采路北侧红线、西至规划浦腾路中心线、北至规划红线。
(二)居住房屋产权数为5户,建筑面积约1047.67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分别坐落在江汉路200弄(滨浦新苑三村)、浦驰南路39弄(滨浦新苑四村)、浦雪南路369弄(滨浦新苑七村)、江汉路751弄(滨浦新苑九村)、浦秀路220弄(景舒苑四村),总建筑面积2113.50平方米,安置房的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为3100元/平方米,滨浦新苑三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1)第026781号、滨浦新苑四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08)第011424号、滨浦新苑七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6)第044449号、滨浦新苑九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5)第045845号、景舒苑四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0)第042249号。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一室户 约63 1套
二室户 约95 10套
三室户 约123 9套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1)搬家补助费
补偿人按规定给予被补偿人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认定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发放。现房按一次计算。
(2)家用设施迁移费
①电话移装费:250元/门;
②空调拆装费:450元/套;
③宽带移装费:400元/门;
④有线电视移装费:正端400元,每一副端另加150元;
⑤热水器拆装费:300元/台;
⑥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1400元/台,十二管以上的每增加一管增加100元;
⑦煤气拆装费:200元/表。
其他特殊家用设施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无现行规定的,按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①临时安置过渡方式:由被补偿人自行落实临时安置过渡房。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因本次征地房屋补偿采用现房安置,补偿人给予被补偿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装修期补助费,按认定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月计算;每户每月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发放。
(4)征地房屋补偿奖励费
①基础奖励费:每户5万元。
②签约腾地奖:被补偿人在区政府确认签约启动之日起15天内(含第15天)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离的,每户奖励14.5万元;超过15天但在30天内(含第30天)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离的,每户奖励11.5万元;逾期则不予奖励。
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钥匙(搬离)且办理完成交房手续的,给予发放签约腾地奖。
③属于特殊情况户的奖励费用,由浦江镇动拆迁面积认定办公室认定,并出具具体认定意见后执行。
(5)其他补偿费
①未经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楼房 80 元/平方米、平房 40 元/平方米。
②每户一次性其他补偿金额在 170000 元以内(属于特殊情况的户型,按浦江镇动拆迁面积认定办公室认定意见办理)。
③按房屋及装潢附属物补偿总额可给予一次性调剂补偿,原则上在 12%以内。
④购房补贴:按认定建筑面积×70%×2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⑤误工补贴:每户 200 元。
⑥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征地房屋补偿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浦江镇操作口径计算。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3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德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2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闵行区秀文路600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拟征地范围内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闵行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佳良 联系地址:浦江镇三鲁公路 2815 号
工作日咨询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