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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危为名强拆,这样的拆迁套路你遇到了吗?

摘要: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以拆危为名强拆,这样的拆迁套路你遇到了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通常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情况,作为征收主体的行政机关不做征收决定,也不按照正常的征收决定进行,他们通过以危房鉴定的名义进行拆除,即以拆危的名义进行拆除。拆除危房不是拆除违建设施,在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以拆除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房屋真的合法吗?本文针对此种情况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北长路某号所有权人,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25.50 平方米,间数贰。2019年 11 月 2 日,区政府作出河东政征〔2019〕9 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河东区大王庄街李公楼桥旁平房等零散点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实施征收,涉诉房屋位于该征收项目范围内,区住建系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2019 年10月 8 日,街道办经安全排查,将涉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函告区住建。2019 年 10 月 21 日,区住建向委托人致函,要求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该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人逾期未委托鉴定,区住建遂委托案外人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 2019 年 10 月 27日出具了《房屋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该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 D 级危房,建议停止使用、整体拆除。”2019 年10 月 28 日,区住建对委托人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告知其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要求其按照《房屋鉴定报告》提出的建议停止使用房屋,及时迁出。之后区住建对委托人房屋实施了拆除。委托人认为,任何行政主体都应该遵守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区住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区住建以房屋为危房需避险排险名义拆除委托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如果通过强拆的方式实现房屋的征收目的。一,双方在房屋征收期间就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二,征收主体要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三,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不履行义务,且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最后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委托人的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区住建作为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人,在委托人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的情况下,以拆除危房为名拆除涉案房屋,属于“以拆危代拆迁”,明显不当。

  法院认定: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在对于涉案危险房屋实施排险拆除后,区住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妥善履行房屋征收补偿义务,未依法保障委托人因房屋征收而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区住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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