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于涉及到广大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此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这些程序未履行到位或是缺失,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那么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呢?具体展开如下。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因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见,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任何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都属非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不能矫枉过正,实践中,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如果政府通过商业开发的形式来补充旧城改造资金的不足,其目的仍是为了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商业开发仅是房屋被征收后土地利用的一种手段,只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确保了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选择权,就不能据此否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要符合
“四规划一计划”
《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四规划一计划,分别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必须制定四规划。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需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是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征收即使符合公共利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仍需具备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规划条件。反之,如果征收行为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则属于违法征收。如果征收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此为突破点,与征收方进行谈判,进而争取满意补偿。
三、 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进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避免由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时考虑到征收涉及到公共利益,法律特别规定当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如果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那么其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实践中,对于评估后的结果,通常会将评估结果划分出风险等级,对于低风险的可以开展房屋征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对于高风险的,不得开展房屋征收,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