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开始,风风雨雨70余年的历史也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历史,男女平等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还存在歧视妇女、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这些情况不仅存在于封建糟粕思想泛滥的领域,有些甚至属于公权力倾轧造成的。在涉及重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征收拆迁事务中妇女权益被侵犯的实例尤为突出,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定向读者呼吁,妇女权益保护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至少在征收补偿方面!
【中原某省真实案例】
雷某某是该省某市雷村村民,户口一直登记在父亲户主名下,与户主关系为“长女”。2017年,因棚户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但雷某某未像其他村民村民一样获得补偿安置,雷某某起诉至法院。该市中院认定案件属于村民自治问题,认为不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该省高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补偿安置对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自治的议定方式确定。向征收主体主张补偿安置利益的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补偿安置对象。”这一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之后省高院并未引用村民组织形成的村民决议来认定“雷某某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依据该地街道办事处《XX安置区安置房人口界定方案》第五条规定:“在村庄拆迁时已出嫁的姑娘以及因离婚回迁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出迁入,均不享受居住安置”。依据该规定,认定雷某某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不是案件适格原告。该案被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该裁定是不是有问题?!】
首先,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以行政机关界定方案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行政机关越俎代庖,街道办事处的该方案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其次,该界定方案不仅没有体现村民自治,更充斥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糟粕内容,也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妇女……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人口界定方案认定女生只要出嫁就丧失了补偿资格,就算是离婚迁回来也不能恢复补偿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男女平等原则,那是不是同时也应该规定:男性只要倒插门去了娘家,不论是不是迁移户口,就丧失补偿资格。甚至规定“在村庄拆迁时已结婚的村民(不论男女)以及因离婚回迁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出迁入,均不享受居住安置”!
最后,该案中两级司法机关指鹿为马,以街道办事处的《人口界定方案》认定经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纵容行政机关“乱作为”,使被征收人丧失救济途径。村集体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踢皮球,被征收人无处救济。
【案件扩展】
该省的类似判决裁定还不止此,在东南某市的另一个案件中,村民张某某家庭有兄妹两人都已成年,张某与丈夫、孩子单独一户生活,张某弟弟与父母另外一户生活。整个征收程序中双方友好协商、且通过合法程序三榜公示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领房子的前一天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了。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省高院并不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以“违反该地通常做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而这个通常做法通篇只能理解出来四个字——“重男轻女”!
当然,“重男轻女”不止存在于中原某省,近期,笔者代理的东南某省也出现此类现象,该案件比较奇葩的问题在于,在县政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的下,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发商又出台了一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用这个操作办法进一步限制出嫁女的补偿。联系当地妇联,妇联也明确表示该街道是当地为数不多“重男轻女”的重灾区。
【检讨与警示】
男女平等是宪法确定的原则!但,不可否认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不可否认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中也存在个别歧视妇女的情况。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日拱一卒,推动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