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黑行赔终11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8月3日
案情简介:
胡某合法大棚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某区某村,因鹤岗市修建兴南路的需求,该大棚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征收部门与胡某就安置补偿方案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7年10月31日,区政府组织拆迁人员将胡某的大棚强制拆除。2019年6月20日,胡某向区政府申请国家行政赔偿,但区政府至今仍未回复,已经超过法定回复期限。胡某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驳回,胡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胡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本案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专业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