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时获得征收补偿是再正常不过的道理。但是如果这个被征收人拥有采矿权且征收范围正好压覆了采矿权许可证中的范围,那么采矿权人可以获得多少征收补偿?现实中有关此处的纠纷错综复杂。有关压覆采矿权的征收补偿究竟有何特殊之处?本文,在明律师带您简要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什么叫压覆采矿权?】
和“压覆”这个词给人的第一印象类似,“压覆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建立在先,而之后的建设项目实施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现象。而由于建设项目的实施往往涉及集中用地利用,因此压覆采矿权与征收拆迁常常如影随形。
【征收中涉及压覆采矿权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后称《通知》)的规定: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采矿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从这个法条看,压覆采矿权的法定程序与征收拆迁中的程序还是有所区别。但是若涉及到征收拆迁时是否可以适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呢?
目前司法实践有所争议。但笔者认为,即使优先适用《通知》规定的程序,但并不代表完全排斥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两者可以融合,即需要符合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这点在《通知》的第六部分“做好与土地管理的衔接”中也有所体现,立法者还是倾向于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
退一步讲,即使二者在一些程序上有根本性冲突,也需按照法律的位阶原则来判定。《通知》仅为部门规章,并且内容是关于压覆补偿的规定仅为建议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范,无法根本解决实践有关采矿权压覆的有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压覆采矿权涉及到“征收土地”还是需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程序规定。
【征收中压覆采矿权如何补偿?】
《通知》虽然在程序上规定不多,但是补偿标准较为明确,具体为:
①采矿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②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而具体的补偿项目在《通知》中也有列明,例如:压覆矿产资源的已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压覆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投入;压覆范围内的生产勘查投入;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包括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相关费用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具体的征收补偿数额可以以协议方式约定。譬如在广元市茂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知》是由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性文件,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能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且从该文件内容看,并没有排斥民事主体之间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由此可见,在压覆采矿权的征收补偿案件中,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更要慎之又慎。不然即使事后证明补偿标准不合理也无力回天。
【补偿的责任主体与救济途径】
补偿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及:按“谁压覆、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压覆矿产资源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申请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补偿。
当然,如果在征收压覆矿产资源所在地块的过程中,征收方或者征收方委托的相关建设项目业主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采矿权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采矿权人对补偿内容不认可的,在明律师坚定认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法院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征收方承担重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律责任。
在明律师提醒您,涉及到采矿权相关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适用争议较多,与一般的征收补偿案件还是有较大区别。正因如此,老百姓更不要稀里糊涂签下征收补偿协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从而帮助您在复杂的法律博弈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赖佩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