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拒不交出土地,征收人会使用各种手段“逼迫”被征收人快速交地,常见的手段就是征收部门直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通俗意义上来讲,一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发出,说明双方的协商阶段已经接近尾声,被征收人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危险。那么,一旦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不是就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老老实实交出土地?
基本案情
姚先生的房屋位于西咸新区XX街道XX村,并合法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但因补偿文件不透明、补偿标准过低,姚先生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因此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2020年9月11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直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姚先生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腾空并拆除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
面对这种行为,姚先生并没有气馁,而是果断地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姚先生立即寻求了在明律所的梁红丽与张天雨律师的帮助,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姚先生提起了诉讼。
诉讼要点
诉讼中,在明律师针对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中找到了诸多违法点。
首先,在明律师认为,本次征收存在严重违法。(一)征收方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二)补偿标准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而陕西省西咸新区某自然资源局并未依法实施征地行为,因此其不具备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置条件。
其次,在明律师表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作出应当以依法实施补偿为前提条件,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才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本案中,姚先生既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获得补偿利益,且在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便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最后,在明律师称,关于人民法院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应遵循的非诉审查标准,在诉讼案件中应当作为最低标准予以适用。本案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其一,本案中,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陕政土批〔2014〕 468 号、陕政土批〔2016〕38号、陕政土批〔2017〕580号批复,并说明姚先生的房屋位于某街道某村且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但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于2019 年7月发布的〔2019〕第8-1号《征收土地公告》中仅是对陕政土批(2017)580号土地审批进行了公告,且该公告是在陕政土批〔2017〕580号审批土地件作出2年后作出并发布的,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征收依据不明确,且其公告程序不符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
其二,姚先生与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就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拆迁办公室于2020年 8月31日作出《XXX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含对姚先生的安置补偿方案,但该通知书未告知姚先生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姚先生于2020年9月4日收到该通知书,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最迟至2021年9月3日止。而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陕西省西咸新区某自然资源局在姚先生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期限尚未届满,且无证据证明姚先生依法得到补偿且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的情况下,在对姚先生的补偿安置尚未到位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梁红丽律师、张天雨律师的观点,姚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并认定陕西省西咸新区某自然资源局在尚未对姚先生妥善补偿安置时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写在最后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实践中,部分地方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而作出责令交地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对于责令交地决定的执行,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由其自决自执。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方向,一般会参照《申请执行规定》第九条,交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份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时候,千万不要消极应战,不要慌张,乱了阵脚,应当及时地寻求律师地帮助,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积极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