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主要内容分为“调整征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新标准执行时间”三大部分。
(一)关于调整征地区片划分。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由原来的两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调整为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关于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原一级区片的5万元/亩、二级区片的4.5万元/亩调整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5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中留村部分由原0.6万元/亩调整为1.0万元/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原2.5万元/亩调整为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留村部分由原0.6万元/亩调整为0.75万元/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同时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号)中零星征地人员货币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按《通知》中相应地类标准执行。
(三)关于新标准执行时间。明确新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起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7〕22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或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