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温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区片划分补偿标准
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为3个级别,涉及全市16个镇、街道。同一级区片级别内根据不同地类分为二类,即一类地包括: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地包括:林地、未利用地。Ⅰ级征收区片(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泽国镇、大溪镇、温峤镇温峤片)一类用地8.8万元/亩、二类用地6.2万元/亩。Ⅱ级征收区片(松门镇、箬横镇、新河镇)一类用地7.8万元/亩、二类用地5.5万元/亩。Ⅲ级征收区片(石塘镇、滨海镇、城南镇、石桥头镇、坞根镇、温峤镇江厦片)一类用地6.7万元/亩、二类用地4.7万元/亩。区片价分片定级范围标准不变。插花地的征地补偿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综合价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根据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的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