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对行政协议的可诉性做了明确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