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的区别,我们讲过很多次了。总体而言,2021年的拆迁领域将呈现出征收拆迁有所缩减,而协议拆迁继续蓬勃开展的局面。就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上房屋而言,这种“拿着协议一户一户谈”的协议拆迁究竟是福还是祸?被拆迁村民又该怎样选择和应对呢?
近期的咨询中我们发现,一些修路架桥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开始走“协议拆迁”的路子,在未获取任何征地批复也未履行相应的征地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始让村民签协议。
农民朋友们对这种做法要高度关注,并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的“占地”“拆迁”行为因其最终会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能走征收流程。
故此,一户一户拿着协议去谈看似尊重农民意愿,实则规避了法定的征收程序,将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等步骤全部省略。
而本属于农民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权利也会全部演变为对一纸协议的“知情权”,这无疑对保障农民补偿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其二,在报批前先签约本来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新增加的程序,但问题在于“先签”不等于“先拆”,更不等于“未批先建”。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签一户拆一户”的操作并不完全合法,尤其是在征地报批前就签协议搬迁,明显是不合法的。
综上,对于未经法定征收程序而试图以“协议拆迁”模式走捷径的做法,被征收人有权予以断然拒绝,并通过发送律师函、举报违法拆迁行为等途径表明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立场,促使迁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步骤实施拆迁。
而在这类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村民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主张补偿安置权益,不打任何折扣。尤其是要坚持“房地同补”,拒绝只补房不补地,同时要坚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定原则不退让。
宅基地拆迁的最大特点就是程序、标准等均不受《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制,应当属于“一个愿拆一个愿签”的范畴。
然而一些地方却热衷于以村委会为支点采取各种手段向不愿拆房的村民施压,尤其是对自建房进行违建认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方式。
事实上,村委会根本无权这样做,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很多村委会推进项目的强硬程度远超区县政府设立的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等主体。
被拆迁村民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早通过发送律师函、要求乡镇政府查处村委会的违法决议行为等途径争取主动权。
对动辄采取逼签甚至强制拆除的,可在充分取证、及时报警的基础上追究相关人员的侵权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狠狠打击“强迫农民上楼”者的嚣张气焰。
需要强调的是,这类项目从来都不具备强制村民同意、配合的依据,这是其与前述提到的“修路”项目截然不同之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是,协议拆迁的合法性始终存在疑问,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很容易让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遇阻,但却令拆除房屋的进度加快。农民朋友遇到协议拆迁时,不可一味消极等待,而要通过下发公告、方案材料的内容、正规性及时判断项目状况,尽早采取应对之策,争取在房屋、土地尚被我们牢牢掌控之时组织应对,从而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