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基地。
W先生等对这一决定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虑的村民们,想通过查询村务记录来得知更多情况,但村民委员会至今仍未对有关的村务信息进行公开。
这种情况下,大家一时陷入迷茫中,似乎没有任何办法能与打着“村民自治”大旗的村委会来抗衡。而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黄艳的指导下,事情迎来了转机。
黄艳律师深入了解X村征地拆迁情况后,根据当事人房屋遭遇的情形,分析列明需要X村村务公开的事项和答复方式,首先建议当事人为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向市Y区人民政府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并责令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
但是区政府在收到村务公开申请后迟迟未作答复,律师认为区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指导当事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区政府履行督促职责,进一步推动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
黄艳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发表了相关法律意见,主要包括三点:
1.被申请人区政府具有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情况及责令其依法公布村务信息的法定职权;
2.申请人已向区政府说明村民委员会的违法情形,已提供相关线索,区政府完全可以据此进行调查并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客观履职困难;
3.区政府在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未依法按时履行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推荐阅读:高铁拆房赔偿多少钱一平方
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区政府超过法定的履行职责法律期限,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
在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
本案中当事人向区政府申请村务公开监督,区政府不履职不回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其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X村正在进行征收拆迁,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公开相关村务,故区政府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具有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
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超过这一履行期限可构成行政不作为。
由此可见,遭遇行政机关不履职也要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反映,必要的时候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