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灵魂,它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理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特别是在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案件中,征收方要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张烨律师是如何对一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依法审查的。
【案情简介:牵涉逾千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本案当事人涂女士的父亲在江西省xx市某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并于1994年分别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后其父亲去世,涂女士继承了涉案房屋并在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9年12月19日,征收方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对涂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作出了《关于2019年xx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片区范围内的1712户、654栋房屋实施征收。但因涂女士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后征收方在未经涂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涂女士的房屋。这一系列遭遇不仅给涂女士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无形中给涂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无奈之下,涂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张烨律师。
【律师分析:如何审查“征收公告”?】
在涂女士将案件经过告诉孟律师和张律师后,两位律师为涂女士详细地分析了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了法律意见,指导涂女士以征收方为被告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在庭审中,本案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起诉期限的问题。征收方辩称,其于2019年12月19日就已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公告》,当时还通过媒体、张贴、宣传车等各种方式广而告之,而涂女士于2020年8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
征收方所提出涂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这一问题,一旦被法院采纳,本案将直接陷入僵局,涂女士的起诉也将直接被法院驳回。
针对征收方的观点,二位律师适时且强有力地提出,被告确实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公告》,但该《房屋征收公告》并未立刻向原告涂女士公示,涂女士在2020年5月初才获知该公告的存在,且公告亦未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涂女士在房屋被强拆后咨询律师才得知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最终孟律师和张律师的上述观点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这为涂女士最终胜诉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后,针对征收方的这份征收公告,孟登高、张烨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提出其存在9大违法点。最终法院判决书中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主要观点。法院认为,一方面,征收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2019年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方作出被诉征收公告显属证据不足;
另一方面,涉案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712户,属“人数较多”的情形,而征收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征收决定已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且虽然征收方委托某安全事务顾问公司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该报告的作出时间在征收公告之后,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赣09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公告》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案中,涂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地通过诉讼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公告》违法,为后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开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团队也诚挚建议,大家在遇到征拆难题要及时咨询律师,不要错过起诉期限。同时,本案中征收方以“房屋征收公告”取代“房屋征收决定”的做法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针对此类“公告”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实施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