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先生在山东省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院落一处。2019年,涉案村被纳入街道办主导的当地村庄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面临拆迁。
2020年5月21日,涉案村委会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委托人于5月27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属物,交出所占用的土地。逾期未履行的,将收回土地并拆除所涉房屋。
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李壮律师的指导下,大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通知书》。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答辩认为涉案《通知书》的作出并非行政行为,村委会也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同时认为《通知书》的作出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形系典型的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被告村委会依据此规定作出涉案《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
且本案中村委会存在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作出于2020年5月,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6条之规定,而非其所依据的2004年修订版《土地管理法》第65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不准确、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利和复议诉讼权利等情形,《通知书》的作出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
2020年10月23日,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村委会作出的涉案《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部分判决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