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某村经营一家专业化养殖场,为经营所需,耗费巨资建设了猪舍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拥有可观的经济收益。
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也未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林先生的养殖场即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内的养殖设备也损毁殆尽,同时造成多头生猪死亡,强制拆除行为给林先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强拆主体并不清楚,林先生遂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以镇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镇政府认为养殖场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因而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合法合理。
那么,这类案件的权利救济要点究竟在哪里呢?
其一,涉案养殖场属于合法建筑,不应采取以拆违代拆迁的方式,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拆除。
2019年12月发布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据此,林先生的养殖场及附属物属于合法建筑。第一,养殖场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不属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无需取得相关报建、审批等手续。第二,镇政府提交的遥感监测报告中未注明养殖场的具体信息,其并未提供足够扎实有力的证据具体指出林先生的养殖场在应当予以拆除的范围内。
其二,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镇政府的行为造成林先生事后举证困难,证明责任应推至镇政府。
本案中,由于镇政府是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行为人,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没有对林先生所有的养殖设备、生猪数量进行拍照、录像、清点、登记和妥善保管,亦未委托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致使林先生不能提交养殖设备、生猪损失的相关具体证据,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因镇政府的行为造成林先生事后举证困难,证明责任应推至镇政府。在面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林先生所处地位为弱势一方,无力对养殖设备损失及生猪采取及时、周全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结合事实情况,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等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推置镇政府一方,综合确定对林先生的赔偿数额。唯有如此,林先生面临违法强拆遭受的损失方能得以救济。
以上从养殖场建筑是否属于违建论证其是否具有合法财产权利受损,到主张行政赔偿损失时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都值得广大被拆迁人学习借鉴。(刘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