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的(2019)浙01行终708号行政判决书引发了被征收人群体的热议。原因就在于杭州中院在对农民徐先生诉当地镇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的二审裁判中,明确支持了其主张将被违法拆除的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而并未像多数此类判决一样判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违法拆除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后果完全可能是“怎么拆的怎么盖回来”,而未必仅仅让行政机关赔钱了事。那么,法院为何对此案作出了如此看上去不同寻常的裁判呢?“恢复原状”的判决结果又是否具有普遍适用于违法强拆房屋案件的可能性呢?
【简要案情:宅基地上房屋遭“限期拆除旧房”】
徐先生在其所在村拥有一处建于1978年的宅基地上房屋,于1991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7年7月,当地镇政府以“三改一拆”,对一户多宅情形进行清理,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等为由,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并于当年9月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徐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唯一居住用房,不存在“一户多宅”的违法事实,且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其无处居住,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最终,两审法院经审理均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怎么拆的怎么盖回来”在这起案件中真的实现了。
【裁判解析:镇政府非“拆迁方”,涉案房屋非“被拆迁房屋”】
在明律师注意到,一些业内人士在撰文分析此裁判时将其描述为“拆迁方违法强拆房屋被判重新盖回去”云云。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符合本案的事实的,对被拆迁人而言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从这份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我们不难得出以下两个重要的裁判依据:
1. 涉案房屋并非因征收拆迁而被违法强拆。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理由事实上很含混,判决中提及的主要是以下几个——“三改一拆”“清理一户多宅”“排除危旧房隐患”。
结合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镇政府拆除这处宅基地上房屋的主要理由还是“拆违建”,即其以涉案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之“一户一宅”原则为由将其认定为违建,进而作出了限拆通知并实施了强拆行为。
而在法律层面上,“拆迁方”和“拆违方”虽仅一字之差,内涵上却是天壤之别。本案中,两审法院正是基于对镇政府错误认定并违法拆除“违建”的判定而作出了“恢复原状”的行政赔偿裁判。倘若镇政府真是以“拆迁方”的身份强拆房屋,裁判结果将很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2. 镇政府主张涉案房屋已被纳入拆迁范围,并位于“复垦区”内的证据不足,未获法院认可。
二审中,镇政府称“案涉房屋所在的XX镇XX村42-9-148号地块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复垦区,现该地块上房屋已拆除,即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结合实际情况,已无恢复原状可能。”然而,这一事实主张却完全未获得法院的认可。
法院在二审裁判中明确指出,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原审法院出于保障徐先生居住权益的考虑,判决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本案中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复垦区”,法院才会最终判决支持徐先生恢复原状的赔偿请求。
若涉案房屋当真被纳入拆迁范围,相关项目拥有合法的征地批文、征收决定并已经启动签订补偿协议、拆除房屋的工作,此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考量,法院通常只支持“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给予相应数额赔偿金的行政赔偿”这样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支持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不大。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违法拆除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被判重新盖回去,这是农民的美好愿望,在法理上也不存在障碍,但在现实中却较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对于确实将会被依法拆除、清理的房屋、土地而言,恢复原状并不具有合理性,将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重大浪费,无益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遭违法强拆的被征收房屋而言,判决给予不低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的行政赔偿,完全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亦能够对违法强拆的实施主体施以惩戒。故此,“恢复原状”这一行政赔偿请求要不要提,要怎样提,还需要专业律师的严格指导。而本案裁判系对这一起个案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不具有在“征收拆迁”领域普遍适用的可能性。(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