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是一句法律人常说的格言式话语,意在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的一个重要属性——期限性。对于许多民事权利、诉讼权利来说,这句话都是适用的。而所谓“作废”,未必是通常意义上的完全作废,但也往往会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部分“作废”或客观上的难以行使。那么,期限在征地拆迁乃至于涉土地、房屋纠纷中究竟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呢?在明律师谨举一例加以说明修。
近日,当事人高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她所遇到的案件。高女士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日前,她的家人突然告知其这样一个她此前从不知晓的情况:其母亲与某亲戚存在宅基地纠纷。多年前(至少是10年前,甚至更久),这位亲戚向其母亲提出要求借住其在当地某村的宅基地上房屋。其母开始并不同意,但据说这位亲戚竟撬门强行进入该处房屋,并自此以后举家在此居住生活至今。现当事人的母亲提出想收回这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但遭到了亲戚全家的坚决拒绝,试图上门协商沟通都被亲戚家人直接请了出来。咽不下这口气的当事人母亲把这一艰巨的维权任务交给了当事人高女士,希望她通过各种渠道想辙主张这处宅基地的权利。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其中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上述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是有法律解决途径的。然而高女士却表示其家人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对上述宅基地拥有合法的权利,简言之房证、地证都没有。且在争议存续的这若干年中,她们对于涉案宅基地的权属是否发生登记、变更等情况并不了解,维权完全处于毫无头绪的状态。对此情形,在明律师已建议其对涉案宅基地的法律状况进行了解,但同时也表示,这种情况下维权的难度将会很大。
在明律师想通过这样一个再常见不过的咨询告诉大家,权利不行使,“过期”真的可能“作废”。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最重要的基础性条件就是要明确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属。当事人只有具备了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才可能发动后面的维权行动。而如果连这个资格、地位都不具备,通俗地讲你跟涉案房屋、土地就没关系,那又谈何补偿权益呢?试想,若高女士的母亲在若干年前事情刚发生时及时进行处置,其可能收集、提供的证据很可能会比今天容易实现得多。且在这些年中,亲戚一家实际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实现了占有,这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是受保护的。目前的情况,对于高女士一家来说,的确不容乐观。而造成这一不利局面的根源,就是其在可能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行使权利,而是选择了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而与“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相近似的另一句法律格言就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
若要主张权利,请趁早。否则,律师也可能无能为力。征地拆迁维权是如此,房屋土地维权是如此,一切维权,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