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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的公安机关做了这些,你要懂得这样应对!

摘要: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可能作出哪些举动?这些举动对当事人又会有怎样的影响?面对这些行为当事人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房屋征收中的公安机关做了这些,你要懂得这样应对!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可能作出哪些举动?这些举动对当事人又会有怎样的影响?面对这些行为当事人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长大后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相信是不少人儿时的梦想。人民警察的工作单位——公安局更成为了正义的代名词。的确,公安给人们留下的一般印象便是抓捕罪犯、惩恶扬善,但实际上,这仅仅是公安机关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行政机关,公安除了担负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也负责社会治安的管理。因此,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可能作出哪些举动?这些举动对当事人又会有怎样的影响?面对这些行为当事人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公安机关能否参与征地拆迁?


公安部党委曾下发《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事实上,征地拆迁已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职权主体,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法定职权的征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足,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悍然采取违法征收甚至违法拆迁等手段开展征地拆迁活动,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安机关的介入,无疑将会令被征收人陷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故此,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监察部都曾发文,对公安民警参与拆迁活动说不。


合法维权,为何会引来行政拘留?


为了向被拆迁人施压,迫使其接受政府明显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公安机关对被拆迁人作出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实践中政府违法强征拆迁的惯用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描述了四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依法行使信访权利和自卫权常常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这当然是明显不当的。但被拆迁人此时就容易产生惧怕心理,这恰恰就达到了政府的目的。另外,政府也会通过拘留与律师联系的“维权代表”等手段来切断被拆迁人与律师的联系,从而达到拖延诉讼、加紧拆迁、断绝被拆迁人的法律帮助等目的,实践中甚至有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启动司法程序来向被拆迁人施压的情况。


如何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公安机关不仅仅有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也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因此,面对身份不明人员拆迁、偷拆房屋时,被征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一方面,公安可能出警制止违法拆迁,维护被拆迁人权益;另一方面,公安不出警则可以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主动向政府施压,且报警电话中公安的答复(如称拆迁为政府行为我们没法管)也可作为后期向政府提起法律程序的依据。


如何应对来自公安机关的涉征收行政处罚?


无论是罚款、询问、传唤、检查,还是下达处罚决定或是执行处罚决定,法律都做出了相关的程序性要求和实体性要求,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更做出了细致、严格的规定,以此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因此,面对来自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的不法侵害时,首先不要慌张,要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同时要冷静观察分析形势,主动搜集证据,最后,还需要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明白如何应对来自政府和公安的法律措施,不让自己在法律上陷入被动。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公安具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属性,承担了国家暴力机关的部分职能,尽管法律上做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规定,但作为公民个人,选择与国家暴力机器硬碰硬,显然是十分不明智的。因此,在公安介入的拆迁事件中,坚持“先服从,后维权”的原则,切勿冒犯警察或与其产生直接的肢体冲突,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也能避免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在避免与公安直接冲突的前提下,应该要求执法公安提供执法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警察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传唤证等,对相应的证明应拍照留存。对方拒不提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制式服装无法确认对方是否为执法人员,则应视为身份不明人员,面对身份不明人员的检查、传唤,应当立即报警,而不可随意跟从。


在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后,面对对方的询问,可以选择如实陈述或者不予回答,千万不要对警察说谎或提供误导信息。提供误导陈述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可能涉嫌犯罪。询问结束后,公安机关可能制作笔录并要求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一定要仔细核实笔录,由于笔录内容通常较多,被拆迁人往往很难保证核对仔细,而且公安机关的专业工作人员在法律知识上具备明显的优势,很容易在笔录上给被拆迁人设下陷阱,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看不懂公安出具的文书就不要签字,实际上,多数被拆迁人欠缺法律知识,经常对一些自己不明白、看不懂的文件签字画押,使得后期的维权陷于被动。


最后,如果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被拆迁人实施拘捕,被拆迁人一定不要逃跑。在法院宣判之前,嫌疑人是无罪的,所以不要向警察做出任何申辩,有权利保持沉默和委托律师。在一些地方,逃跑被认为是抗拒抓捕。抗拒抓捕也包括对警察的进行威胁、对拘捕进行反抗、袭击警察、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等。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公安机关在征收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实践中的确是复杂、多样而令人担忧的。有所不为,有所必为,是法律赋予其的职责负担,更是其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而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而言,只有在先求自保的情况下再徐图进取,才有望保存有生力量,为赢取本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补偿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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