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原告是当地居民,拥有门面房一处,因当地综合改造项目需要,当地改造相关负责人发布了《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并且明确了拆迁范围、时间、补偿标准等事项,原告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5个月后原告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房屋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坏殆尽,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原告的房屋拆除发生于当地综合改造项目实施期间,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并且进一步确认,“区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武汉市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土地属于当地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当地政府是该综合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其次原告房屋被拆除时,当地政府没有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相关单位也没有与原告就房屋拆迁达成补偿协议,所以即使当地政府没有具体实施或组织实施本案被诉房屋拆除行为,但作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相关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
最终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程女士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经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作出(2020)鄂71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当地政府强拆程女士房屋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部分判决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