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公布,将于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新规承接了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在严厉整治打击违法建设的背景下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那么,这份最新的《规定》中究竟都有哪些亮点呢?无证房屋的当事人又该注意些什么呢?本文,我们就为大家选择其中的5件大事来浅析一番。
【要点一:街道办事处终成违建查处主力军】
在以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确认强拆无证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中,我们最常听到的理由之一就是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法定的查处违建职责,其查处、拆除房屋的行为职权不合法。
在许多老百姓的认知中,城里的街道办事处也完全不同于农村的乡镇政府,似乎并没有什么“实权”。
但这样的认知在近一年来被彻底颠覆。新出台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均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政府一样,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建筑进行查处,区级政府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建也要责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回填。
而根据最新的《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负责查处一小部分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案件及超越规划许可范围实施的违建,其他的大部分彻底“无证”房屋全归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查处。
无疑,2020年及以后的违建查处领域中,街道办才是真正的“大拿”,规自委、城管都只是起到辅助、补充、配合执行的作用,并不对拆违的后果直接承担责任。
【要点二:5大“民事主体”拆违领域有活儿干】
以往的印象中,拆违是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其他民事主体难以参与。而《规定》的第6条则明确了5大“民事主体”对违建行为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二者在法律上是二选一的关系,不会并存)、物业服务人(即物业公司)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看来,日后违建当事人可不能再“拿豆包不当干粮”了,这5大民事主体在对违建的查处中将起到“前哨站”“侦察兵”的作用。
【要点三:违反村庄规划的宅基地上无证自建房,限期拆除还要罚租金!】
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院落内自建房屋用于居住或者出租,这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不过,《规定》第14条明确指出,村民的自建房屋行为同样需要履行规划许可手续,否则将会面临责令限期拆除+罚没租金的严厉处罚。
据此,那些在自家宅基地院落上随意加盖阳光房、开挖地下室,或者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致使其超过村庄规划确定的高度、面积标准的可要留神了,不要认为自己家院子里盖房没人管,违建的后果将是很严重的。
【要点四:在施违建将被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根据2019年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4条及最新《规定》第10条,正在搭建、开挖过程中的违法建设,将被书面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当事人不遵照上述书面文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材料等强制措施,搭建一半的建筑物将被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广大被拆迁人要特别注意,在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可贪图补偿而实施抢建、抢种等行为,上述新规完全适用于这类情形,大家一通忙活之后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要点五:违建最终将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强制拆除】
根据《规定》第16条,无论是街道办、乡镇政府负责查处的违建,还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违建,当事人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都将由区政府责成街道办、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新规再次强调了《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违建拆除原则——无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再把整个违建查处、拆除的法定程序重新梳理一遍:
立案并调查取证;2.告知存在违法情形;3.听取陈述、申辩,召开听证会;4.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决定(可以不拆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及期限;5.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或者生效裁决作出的,书面催告;6.听取陈述、申辩;7.作出强制拆除(回填)决定;8.公告;9.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我们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和建有无证房的当事人的是,上述新规虽为北京市的规定,但整个违建查处的原理和程序事实上大同小异,其中要点值得全国各地的朋友借鉴。只有将自建房、无证房的合法性尽早确定下来,我们才能住得踏实,并在征地拆迁来临时获取满意的补偿。在实体层面大家切勿心存侥幸,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鉴别涉案房屋的合法性状况,从而为争取更好的结果早做准备。(王小明/文)
最新《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