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如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房屋所有权人、类型、结构、面积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应由发证机关纠正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诉讼解决,其他部门不能否认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案情介绍:有房产证的房屋怎么也被当成违建拆了?】
委托人屈先生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区,房屋建造于1988年,1994年申请房屋产权登记,1995年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换证,房产证记载房屋用途为住宅、结构分别为瓦房、砖木,面积为80平方米,过道房屋类型、结构分别为平房、砖混,面积20平方米。
屈先生身为这座城市的居民,面对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而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始终是十分赞成的。可是,枣庄市某区城管局却将其上述合法房产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强行拆除,屈先生感到很是憋屈。
枣庄市某区城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屈先生的“违法建设行为”,通过立案审批,现场勘验,下发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询问当事人,调取证据等,认定屈先生存在违法行为。
之后,其对屈先生进行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屈先生在在明律师张琨的指导下提出了听证申请,区城管局组织了听证程序,根据听证中双方的陈述辩论,作出听证报告。
2017年11月7日,区城管局向屈先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经查,屈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某区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于2017年11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律师代理:拆迁暴行被确认违法】
在明律师张琨认为区城管局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遂指导屈先生将区城管局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在该案暂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2018年9月26日,区城管局组织人员对屈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迁,造成屈先生的房屋灭失及屋内物品严重损毁,同时导致其家人受伤。
在明律师张琨认为区城管局拆迁行为严重违法,在安慰屈先生的痛苦与愤怒心情的同时,着手拟定起诉状将区城管局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拆迁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城管局答辩状称:
1.从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某分中心调取的房屋档案记载来看,屈先生房屋为瓦房,主房80平方米,配房20平方米,但经现场勘验,屈先生房屋为砖混结构,测量面积为主房90平方米,配房50平方米,与房产证记载明显不符,应确定为该房为无房产手续;
2.根据枣庄市规划局某分局出具的《关于对某区屈先生所建建筑物规划定性的函》,对屈先生房屋定性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建议予以拆除,可以证明屈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
3.根据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的《关于对某区屈先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果查询告知函》以及对村委会人员的调查笔录,足以证明屈先生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手续;
4.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立案审批,2018年6月12日依法向区政府报送了《区城管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请示》。区政府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批复”,同意本机关对屈先生的违法建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对屈先生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在明律师张琨则认为区城管局的上述答辩显然站不住脚。屈先生系枣庄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的村民,其所居住的房屋系私人住宅,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拥有枣庄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本案屈先生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系涉案房屋,若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房屋所有权人、类型、结构、面积等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由发证机关纠正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诉讼解决,其他部门不能否认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区城管局取得的用以证明涉案房屋不合法的证据,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故其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不当,区城管局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屈先生合法房屋系严重的违法行为,屈先生要求确认区城管局拆迁房屋的行为违法理应得到支持。
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一旦当事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就应当依法暂停,而不得继续推进催告、强制拆除等程序。被告区城管局在屈先生已经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仍组织实施拆迁行为,系严重程序违法,侵害了当事人对违建认定、处置的救济权利。
在在明律师张琨从实体、程序两个层面入手之据理力争下,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区城管局于2018年9月26日强制拆除原告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屈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下一步该案将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在明律师张琨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你对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表示了你可以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产证之于我们的房子,就像身份证之于我们,它就是房子的身份证。在拆迁过程中,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家的房产证,防止遗失或者被骗走。而对于有证仍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形,则要考虑“以拆违促拆迁”的存在,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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