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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胜诉」30年老宅被限期拆除,二审缘何予以撤销?

「在明胜诉」30年老宅被限期拆除,二审缘何予以撤销?
导读:居住了 30多年的房屋,突然被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时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还被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本文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将为大家浅析一起山东省淄博市的案件,为大家阐释如何在二审中依法撤销这样一份限期拆除决定。



【案情简介:居住30余年的房屋成违建?】


张先生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的房屋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2019年8月6日,淄博市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张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要知道,这可是张先生名下唯一的房产,为了避免房屋被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在向律师咨询后张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经过细致周密的调查取证后,笪凤瑶律师作出判断,张先生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方式来避免《限期拆除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笪凤瑶律师发现张先生的房屋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999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即在儿童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张先生之女出生于1989年12月7日,并于1989年12月9日接种了卡介苗,该《儿童预防接种证》上明确载明了张先生的家庭住址。

因此,张先生的房屋其建造年代不应认定为1999年,而是早于199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规划法》。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的房屋违反了《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然而综合行政执法局从未提供相关规划给张先生查阅,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张张先生违反规划于法无据。

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张张先生违反了2011-2020年的规划,在未看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知晓张先生的房屋建造时是处于道路规划的范围外还是规划范围内。如若张先生的房屋建设在前,2011年的道路规划在后,那么张先生的房屋并未影响规划。

笪凤瑶律师迅速固定了此重要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3行终8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分析: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认为: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诉讼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没有审结,案件就处于诉讼过程中,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诉讼系属中”。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获得胜诉的判决,会运用各种诉讼策略,进行攻击或防卫。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



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

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

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从法理上看,我们不能用新的规定去约束人们过去的行为,因为人们不可能在过去就能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

同时,单就限期拆除决定这类违建处置文书而言,“事实认定清楚”是其合法生效的基础要求。本案中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没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其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被依法撤销也就不难让人理解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要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的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不要轻易错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本案中对证据的充分运用,是值得大家学习借鉴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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