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时,律师提出前述行政强制拆除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详细地阐释、说明。最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徐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金山桥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案中,其一,《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其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