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某些本不管征收拆迁的行政决定,却可能对征收补偿利益产生直接且根本性的影响。即使被征收人的房屋遭违法拆迁,其在确认拆迁违法后也极可能因此而面临行政赔偿申请的困局。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份厉害的文件呢?广大被征收人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案情概述:接到这个,意味着你的房子离拆迁不远了】
李某是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某街道某社区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2017年6月22日,区政府作出了《某生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生态搬迁范围和补偿安置措施等。李某的房屋即位于该补偿安置范围之内。
因补偿政策不合理,按照征收政策李某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故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李某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11月17日,市城管局在未作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迳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李某的房屋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李某于11月23日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依法组织拆迁。
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故没有按照城管局的要求自行拆除房屋。他坚信只要自己不同意,城管局就不敢拆迁他的房屋。然而出乎李某意料的事情最终还是发生了,2018年1月31日,上百个不明身份人员将李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屋内财产被毁,损失惨重。
【法律分析:限拆决定必须推翻,否则补偿、赔偿都是空谈】
房屋被拆迁后李某才感到了事情的紧迫性以及面对强大行政权力作为个体的无力感,这才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推荐下,他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首先听取了案情,为李某确定了具体维权的方案。王律师指出,必须推翻市城管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因为这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李某的房屋直接定性为违建。而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建,在征收中是不予补偿的,在行政赔偿中违建作为非法利益也得不到赔偿,行政赔偿只赔合法利益的损失。
王律师随后撰写了起诉状,并指导当事人去法院立案起诉。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限期拆除决定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予以确认违法。之所以未撤销是因为当事人的房屋已经被拆迁了,再予以撤销也无意义,故仅予以确认违法。这一胜诉判决为当事人后面的确认拆迁违法以及行政赔偿打下了基础,扫除了障碍。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需区分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对于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至今尚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但市城管局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未对案涉房屋的修建时间、是否严重影响规划、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等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在作出的书面《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亦未就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此,市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
从历史现实层面讲: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很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确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但最早时的相关法律并未要求农民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也未主动去推进相关工作,农民不办规划许可证不是不想而是完全没有办的条件。
待《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施以后,农村房屋无乡村规划许可证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了。因此现在以农民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由来降低甚至不给予农民补偿是完全不公平的,有违公理,绝不应该把这个历史的包袱丢给农民。
本案是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案件。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会因为地方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而不签订补偿协议。这时征收办等部门如果看当事人的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就会以此为借口将这些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通常的做法就是像本案这样,不经任何调查核实,直接先发一个《限期拆除决定书》,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会说明当事人的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乡规划是违建,限某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就组织行政拆迁。
有的当事人可能心存侥幸,以为自己能躲过被拆迁的命运,但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房子离被拆迁已经不远了。
在明律师王金龙最后要提醒大家,当事人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定要予以足够重视,要注意拍照取证以作为证据,同时要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入手争取撤销这一决定,积极找寻涉案房屋在实体上并不违法的证据,这样才能为最终的补偿安置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