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公布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指出,将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具体而言,除北京、上海等超大型城市,成都、杭州等特大型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有序引导农村及外来人口在城市落户。
“经常居住地”是个法律概念,最新施行的《民法典》称其为“经常居所”,一般与“户籍所在地”对应,通俗点儿说就是你日常的工作居住地。
如果农民进城务工了,租住在城市中的某个社区,持续上一段时间,这个社区就是你的经常居住地。
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稳步放开,进城落户的门槛不断降低。在不久的将来,农民朋友在大中型城市工作即有望实现落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
不过,进城落户对一些农民朋友而言,还有一个顾虑,那就是老家的地和房屋该怎么办,会不会因为自己进城落户的选择而被村集体强制收回呢?
村集体当然不能这么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也就是说,村集体只能引导支持这部分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单独流转土地经营权而保留承包权。宅基地同样是自愿有偿退出,不得强制收回、退出,更不能强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