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需要向征收决定作出主体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复议期限从被征收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决定后起算60日内。行政诉讼则需要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期限从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三个月,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闫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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