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征收房屋除了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外,还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必须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的程序。(闫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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