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说房,说地,说权利,大家好,我是杨在明,欢迎收看本期的《在明说法》。通过我们之前的节目,和大家生活中的一些经验,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所使用的形形色色的逼迁手段,大家都比较了解了。最近,一些临街商户又遇上了一种新型的变相逼迁方式,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作者丨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是某经济开发区下属某村的居民,在临街的位置有一栋二层小楼,二层自住,一层呢就用来出租和经营店铺。2015年,张先生的房子所属的区域被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中。2016年,当地棚改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张先生房前建起了绵延几公里的围墙,足足有6米高,把张先生的店铺严严实实地挡住了,完全没办法正常营业,经济损失巨大。张先生认为,征收指挥部在他的店铺前设置围挡、阻碍交通、妨碍经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逼迫被征收人搬迁,严重侵犯了他的居住和自主经营的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征收部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其建造围墙的行为违法。
乍一看,征收方建造围墙的行为明显是“无理取闹”,肯定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但是在法庭答辩时,征收方拿出了他们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他们提出,建造围墙是为了保护环境,他们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况且,围墙与房屋之间还有着几米的距离,不存在阻碍通行、影响经营的问题。
征收方的辩解听起来似乎是合理合法,然而事实上呢?就张先生的案例来说,张先生的房子只是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并没有进入到依法拆除的阶段,征收范围也绝不是征收方口中所谓的“施工区域”,征收方如此适用法律明显是牵强附会。更何况,建造围墙的行为势必要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居住生活,属于损益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样的行为时必须考虑“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要尽量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即使像征收方说的,涉案区域属于“施工范围”,为了防尘所建造的围墙也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而不是长时间存在。法院也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最终认定征收方建造围墙行为违法。
遭遇类似“立围墙”这种明显“目的不纯”的变相逼迁行为,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像本案中张先生这样,直接起诉围墙的建造单位。也可以选择先向城管等部门申请查出违建,如果相关部门不作为,再针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如果遇上了类似的情况,一定不要自己冲动地去推倒围墙或者自行给围墙“开口子”,这种做法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有必要时,可以先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情况进行细致评估,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
总之,面对高墙围困式逼迁,被征收人有办法、有途径进行维权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不要被动忍受而被逐步消磨了维权的意志。
这是今天的《在明说法》,更多拆迁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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