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33条,将证据种类由原来的7种增加为8种,新增加了“电子数据”。且与另两大诉讼法统一,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实践中,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与广泛利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的必要性十分显著。作为当事人,最重要的是遵从代理律师的指导,在整个征地拆迁协商、维权的过程中加强证据意识,为可能的诉讼提供更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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