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申请人提出的“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所谓“信息处理费”,分按件计收和按量计收两种模式操作。那么,提供信息公开申请服务收费有法律依据吗?收取的费用高不高?被拆迁人群体在一个月以后的申请中又该注意些什么呢?本文,在明律师第一时间为大家带来解析。
【疑问:收费到底针对哪类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据此可知,针对部分信息公开申请收费是有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的。但其能够收费的范围也是有明确界定的:
其一,以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
其二,必须符合“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也就是通常所理解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不过笔者想探讨的是第3点,即收费是否仅应当针对“依申请公开”行为进行。换言之,如果所涉政府信息本身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却没有履行这一职权,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知情权而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此时的申请难道也应当付费吗?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条文逻辑上看,第42条规定于“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中,而在“第三章 主动公开”中则并无收费的规定。那么是否意味着此番收费新规不应当适用于对第三章所涉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呢?
值得重申的是,《条例》第20、21条明确规定,土地和房屋征收、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等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
若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所涉费用真的需要被拆迁人去负担吗?
【《办法》浅析,收费标准不便宜】
姑且将笔者提出的疑问抛开,在明律师带大家过一下《办法》中的关键信息。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那么这费怎么收呢?标准在第4、5条中: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简言之,一旦被拆迁人的申请超出了《办法》确定的“合理数量或者频次”,所涉费用真不便宜:或者是100元/件,或者是10元/面纸 ,再申请超了费用还会继续增加。
显然,新规引导大家“悠着点儿”申请,不要浪费行政资源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
【不交费能行吗?真不行】
根据《办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要在收到收费通知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你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拆迁人交完了费,信息公开处理期限才重新起算。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收费通知后未能及时缴费,最终获取所需信息的期限将可能会超过20个工作日。
《办法》第7条规定的对收费通知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收费决定本身不能单独提起程序实施救济。
【被拆迁人怎么办?注意3点】
就征收拆迁实务而言,一起案件中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较多是较为多见的现象,有其特殊性和合理性。
面对这份即将于1个月以后施行的收费新规,被拆迁人需要注意以下3点:
1. 在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精准确定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数量,不要“凭感觉”或者模仿他人案件的申请项目盲目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2. 确需付费的,在收到收费通知后尽快完成付费以使处理期限重新起算,不要因付费而耽误太多时间;
3. 积极行使对行政机关此项收费的监督权利。在律师的指导下充分行使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避免被行政机关错收或者乱收费用,对以收费为名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及时监督纠正。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申请数量、频次较高是否就意味着“不合理”,这一评判标准似乎有商榷的空间。但无论如何,被拆迁人朋友切勿因小失大,只要是征收补偿利益诉求所需,该申请的还是要依法申请。(王小明/文)
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