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胡先生的母亲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认定的房屋合法部分实测面积为159.88平方米。
2017年8月,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区政府办公室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在房屋拆除以后,街道办事处多次与胡先生一家“商量”补偿事宜,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办公室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胡先生一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1月,区政府办公室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决定赔偿被征收人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委托人一家对此赔偿决定不服,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房屋价值的补偿主要依据的是2017年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而被告在2020年对涉案房屋价值作出赔偿决定时仍依据这一报告,显然不能正确反映出涉案房屋权利人因强制拆除行为所受的损失。本案应当按照强制拆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房屋价值。
2020年11月9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002行赔初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撤销被告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本案中黄艳律师团队在代理思路上有以下新做法值得参考借鉴:一是以部分室内物品的淘宝购买记录拟证明委托人的室内物品损失,二是列举多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类案”生效裁判以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部分判决书如下: